家庭保姆遛猫遛狗被别人宠物犬吓坏,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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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保姆汪大姐在替顾主遛犬的过程当中,因为自己管理工作的宠物狗与他人宠物狗相吠而遭到受惊、跌倒晕厥,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告上法庭,规定顾主和宠物狗的饲养人一同赔付180多万元。 5月23日,澎湃新闻记……

保姆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死,法院判了

家庭保姆汪大姐在替顾主遛犬的过程当中,因为自己管理工作的宠物狗与他人宠物狗相吠而遭到受惊、跌倒晕厥,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告上法庭,规定顾主和宠物狗的饲养人一同赔付180多万元。

5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下称“上海市静安法院”)获知,先前,医院案件审理了一起因遛犬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家庭保姆外出遛猫遛狗,别人宠物犬摆脱牵引绳奔来

上海市静安法院详细介绍,汪大姐系董女士雇佣的家庭保姆。2022年6月,汪大姐依据董女士指示拉着董女士养殖的乳白色秋田犬(4岁,体高约42cm,未配戴嘴套)在小区内散散步。正逢余先生拉着其养殖的灰黑色田园犬(5岁,体高约49cm,未配戴嘴套)也在小区内散散步。

在余先生与汪大姐距离约10米左右,田园犬忽然摆脱牵引绳,冲向拉着秋田犬的汪大姐,两犬彼此狂叫。尽管以后余先生将田园犬打开带去,但汪大姐因受惊吓跌倒晕厥,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且于7日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汪阿姨的死因为自己的心血管病症急性痛风发作致循环系统、呼吸功能障碍身亡。鉴定中心同时认为,汪大姐本身心血管病症常因情绪过激、紧张焦虑、疲劳过度、挨饿严寒等外部原因加剧心脏负担而诱发亚急性心率失常或心肌梗塞,严重时可致突发性吸气、呼吸停止。外部原因针对汪大姐死亡参与性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觉得,汪大姐依照董女士指示在小区内遛犬,故董女士应承担顾主承担责任。与此同时,余先生出门在外未给田园犬配戴嘴套,且没有查验牵引绳安全性造成田园犬摆脱牵引绳冲向汪大姐致后面一种惊吓过度身亡,应承担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魏女士起诉至上海市静安法院,规定董女士及余先生一同赔付含医疗费用、安葬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0多万元。

人民法院:此案主要有两个案件争议焦点

上海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案件争议焦点是:一、汪大姐身亡结果和田园犬飞奔行为及二只犬互吠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二、董女士及余先生是不是构成侵权。

对于第一项案件争议焦点,依据常情,在一只不是本人喂养、管理工作的成年犬只迎头奔来的时候,无论应对得人是否属于养宠物人员,都将得到一定程度受惊,造成其情绪过激、紧张焦虑。与此同时,在两个犬互吠环节中,汪大姐因犬吠声及担忧二只犬发生肢体冲突而加重焦虑情绪亦合乎常情。因而鉴定评语评定心脏病症急性痛风发作的诱因,与汪大姐身亡结论之间有逻辑关系。

对于第二项案件争议焦点,根据相关规定,带上大型狗只出门应是其配戴嘴套。本案中的二只犬均是大型狗。但董女士做为汪阿姨的顾主和秋田犬的饲养人,标示汪大姐带上未配戴嘴套的秋田犬外出;余先生未给田园犬配戴嘴套,也未保证牵引绳安全性造成田园犬摆脱牵引绳冲向汪大姐。故董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过错,且余先生的过失超过董女士。

最后,人民法院依据董女士及余先生各自过错程度,同时结合因养犬受惊造成情绪过激、紧张焦虑这一外部原因在汪大姐身亡结论里的参与性等多种因素,评定董女士应赔付9万元,余先生应赔付24万元。判决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

上海市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杨臻提示,饲养人享受着宠物狗所带来的精神实质陪伴与心灵慰藉的前提下,也应该负担起宠物管理人责任。本起悲剧发生的几率与董女士和余先生未严格执行有关犬只管理要求相关。此案再度补给犬人员敲响警钟,在未来的喂养宠物狗的过程当中严苛遵守法律,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强化对宠物狗的束缚。文明养犬并不是仅仅只是一句宣传口号,必须每一位养犬饲养人或管理员从点滴做起,贯彻到行动中,共同打造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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