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法院判决书需赔别人2300元,小杨一度想不通,直到强制执行,这才真正意识到“好人好事”是传统美德,“拾金昧了”会受惩罚。 2023年9月中下旬,小卢夫妇在新疆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一餐馆就餐,因手里沾上了油迹……
被法院判决书需赔别人2300元,小杨一度想不通,直到强制执行,这才真正意识到“好人好事”是传统美德,“拾金昧了”会受惩罚。
2023年9月中下旬,小卢夫妇在新疆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一餐馆就餐,因手里沾上了油迹,小卢取出黄金戒指放饭桌上,离开的时候两口子都忘记了取走黄金戒指。次日,二人想起这事,马上去饭店探寻,去饭店里的监控视频里看到,她们走了之后,一名女子进去用餐,看到了这枚戒指并带去。两口子奔走寻找小杨,要求他偿还钻戒。想不到,小杨一口回绝,并讲了前因后果。原先,当日小杨的确抢走了这枚戒指,可她仔细打量,感觉钻戒略微变黑,根本不像金戒指,便未有意储存,反而是顺手放进了袋子。夜里与家人提及这事,欲翻出来钻戒时已经找不着。
小卢很气愤,多次要求小杨依照2300块的成交价格予以赔偿,均遭拒。迫不得已,在今年的3月,小卢一纸诉状将小杨告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钻戒。
庭上,小杨编造谎言,她的确捡到一枚戒指,但这枚戒指之后再度丢失并不是自身有意造成,不应该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小卢则向法院起诉递交了戒指的收款收据、照片等原材料,确认其遗失的黄金戒指使用价值2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理应退还给产权人。拾到人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领到,或者是提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坏、损毁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小卢质证及小杨阐述,可以认定小杨拾到丢失金戒指这一事实,可她拾到黄金戒指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也未履行保管好遗失物的责任义务,导致了上诉人小卢损失,被告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与其不可以退还,理应折价赔偿给上诉人。
最后,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杨退还上诉人小卢丢失的黄金戒指一枚;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小卢损失2300元。后来经过强制执行,小杨已经向小卢付了2300元赔偿费。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需要退还产权人。拾到人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领到,或者是提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到人们在遗失物提交相关部门前,相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到前,理应保管好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坏、损毁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